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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台湾证怎么填



海峡产地证台湾证.jpg


1 栏:出口商(名称、地址)
此栏应填写已办理原产地证书申请人备案的大陆出口
商详细名称、地址、电话、传真和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。如
无传真或电子邮件,应填写“无”。此栏不得填写两个或两个
以上公司名称。
2 栏:生产商(名称、地址)
此栏应列明所有生产商的详细名称、地址、电话、传真
和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。如无传真或电子邮件,应填写“无”。
如果证书包含一家以上生产商,应详细列出所有生产商的名
称、地址,如果证书空间不够,可以随附生产商清单,以
A4 空白纸打印。如果生产商和出口商相同,应填写“同上”。
若本栏资料属机密性资料时,请填写“签证机构或相关机关要
求时提供”。
3 栏:进口商(名称、地址)
此栏应填写台湾进口商的详细名称、地址、电话、传真
和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,如无传真或电子邮件,应填写“无”。
此栏不得填写非进口方公司信息。
4 栏:运输工具及路线
此栏应填写离港日期、运输工具(船舶
/飞机等)的编号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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装货口岸和到货口岸。如离港日期未最终确定,可填写预计
的离港日期,并注明“预计”字样。装货口岸应为大陆口岸,
到货口岸应为中国台湾地区口岸。
5 栏:受惠情况
此栏留空。
6 栏:备注
如有需要,可在此栏填写订单号码、信用证号等信息。
7 栏:项目编号
在收货人、运输条件相同的情况下,如同批出口货物有
不同品种,则可按不同品种分列“
1”、 “2”、 “3”……, 以此类推,
但不得超过
20 项。
8 栏: HS 编码
此栏填写第
9 栏每项货物对应的 8 HS 编码,以进口
方编码为准。
9 栏:货品名称、包装件数及种类
此栏应详细列明货品名称、包装件数和种类,以便于海
关官员查验。货品名称可在中文名称外辅以英文,但不能仅
以英文填写。货品名称应与出口商发票及《协调制度》上的
商品描述相符。如果是散装货,应注明“散装”。
10 栏:毛重或其他计量单位
每种货物的数量可依照海峡两岸双方惯例采用的计量
单位填写,但应同时填写以国际计量单位衡量的数量,如毛
重(用千克衡量)、容积(用公升衡量)、体积(用立方米
衡量)等,以精确地反映货物数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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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 栏:包装唛头或编号
此栏填写的唛头或编号应与发票、货物外包装上的一
致。 如无唛头,应填“无”。 如有特殊唛头的,可在此栏填写“见
附页” ,并在证书背页贴唛(盖骑缝章)或
A4 白纸打印唛头
(盖骑缝章)。“见发票、见装箱单、见信用证、见提单、见箱
号”等不能作唛头。
12 栏:原产地标准
1. 货物根据《海峡两岸经济框架合作协议》(以下简称
《协议》)临时原产地规则第三条( 完全获得货物),在出
口方完全获得的,填写“
WO”;
2. 货物完全是在一方或双方,仅由符合《协议》临时原
产地规则的原产材料生产的,填写“
WP”;
3. 货物在一方或双方使用非原产材料生产,符合《协议》
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的,填写“
PSR”;
此外,如果货物适用的原产地标准依据“累积规则”条款、
“微小含量”条款或“可互换材料”条款,应加填写“
ACU”、 “DMI
或“
FG, 如填写为“PSR ACU”。
13 栏:发票价格、编号及日期
此栏应填写出口商开具的商业发票所载明的货物实际
成交价格、发票编号及发票日期。发票日期不能迟于第
4
离港日期和第
1415 栏证书申请、签证日期。
14 栏:出口商声明
此栏由出口商或已获授权人填写、签名,并应填写签名
的地点及日期。此栏不允许加盖印章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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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5 栏: 证明
此栏填写签证机构签证地点、日期,同时注明签证机构
的电话号码、传真及地址。签证人员在此栏签名
, 并在证书
正本和交给申请人的副本上加盖《协议》原产地证明章。 签
名、印章应清晰完整且不得重叠。
其它要求:
1. 证书应以简体中文填写(唛头除外) ,必要时辅以英
文,但不能仅以英文填写。所有栏目必须填写。
2. 除企业名称外,证书填制涉及的地址最高只能到省
市级。 但唛头可出现“中国制造”或者“
Made in China”字样。
3. 根据《协议》 ,仅有货物贸易早期收获产品清单中
的产品可以享受优惠关税,因此,仅对货物贸易早期收获产
品清单中的产品签发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原产地证
书。
4.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原产地证书有统一的专
用的续页格式。证书如有续页,应使用专用的续页, 续页填
写规则亦同正本,应使用同一证书编码。
5. 如果发票是由非缔约方经营者开具的, 可填写非缔约
方经营者的名称和所在国家或地区等信息,填写的非缔约方
经营者信息打印时自动生成在特殊描述条款栏。 注册在中国
大陆、 中国台湾的企业不属于非缔约方经营者。
6. 货物不含非原产成分时,其产品非原产成分应为 0
含非原产成分时,其产品非原产成分应大于
0
7. 应如实填写每项产品生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或统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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社会信用代码 9-17 位、生产企业名称、联系人及电话。
8.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原产地证书自签发之日
12 个月内有效。
证书补发:
出口商或生产商可在货物出口报关之日起
90 天内申请
补发原产地证书。补发的原产地证书自货物出口报关之日起
12 个月内有效。补发证书应填写出口报关日期。补发证书的
申请和签证日期应为实际申请和签证日期。 证书第
15 栏注
有“补发”字样。
证书更改:
申请人证书内容需更改的, 可在报关之日起
90 天内向
原签证机构申请更改证书。申请人应退回原证书, 详细填写
并提交更改
/重发申请书。 除申请更改的栏目、 申请日期和签
证日期为更改内容和实际日期外,更改证书其它各栏目应与
原证书保持一致。 签证人员签发更改证书后,收回并作废原
证书。
证书重发:
申请人原证书被盗、遗失或损毁的,可在报关之日起
90
天内申请重发证书。申请重发证书时,申请人应详细填写更
/重发申请书。证书申请日期和签证日期应为实际申请和签
证日期。除申请日期及签证日期外,证书其他各栏目应与原
证书保持一致。证书第
15 栏注有“补发”字样。
证书更改重发:
申请人原证书被盗、遗失或损毁且需要更改的,可在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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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之日起 90 天内申请更改重发证书。申请更改重发证书时,
申请人应详细填写更改
/重发申请书。证书申请日期和签证日
期应为实际申请和签证日期。证书第
15 栏注有“补发”字样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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