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东盟产地证印度尼西亚FE 填制PE内容

关于中国出口至印度尼西亚,简称印尼同时也称为印尼FORM E原产地证书。

内容填制

1 栏:货物启运至(出口商名称、地址和国家)
此栏应填写已办理原产地证书申请人备案的中国境内
1
出口商或生产商的名称、详细地址和国家。 此栏不得填写两
个或两个以上公司名称。
此栏填写生产商(不是出口商)信息时,应在第
7 栏填
写货物出口商的名称和地址。同时,应由生产商授权专人在
11 栏签字。
2 栏:货物运输至(收货人的名称、地址和国家)
此栏应填写进口方收货人名称、地址和国家,进口方应
为东盟成员国。此栏不得填写非进口方公司信息。
涉及展会产品的,展览的名称及地址应在该栏注明。
3 栏:运输方式及路线(就所知而言)
此栏应填写离港日期、运输工具号和卸货口岸。出运后
申报的原产地证书,此栏必须填写具体运输工具名称及号
码,出运前申报且具体运输工具名称及号码未知的原产地证
书,此栏可填写“
***”或“BY SEA”或“BY AIR”或其它运输方
式。卸货口岸应为进口方口岸。
4 栏:供官方使用

本说明中,中国境内不包含港澳台地区。

此栏留空。
5 栏:项目编号
在收货人、运输条件相同的情况下,如同批出口产品有
不同品种,则可按不同品种分列“
1” 、“2” 、“3”……, 以此类推。
6 栏:唛头及包装号
此栏填写的唛头及包装号应与发票、产品外包装上的一
致。唛头不得出现中国境外的国家或地区制造的字样。如产
品没有唛头及包装号应填“
N/M”或“ NO MARK”或“ NO
MARKS AND NUMBERS
”。 如有特殊唛头的,可在此栏填写
SEE ATTACHMENT”,并在证书背页贴唛(盖骑缝章)或
A4 白纸打印唛头(盖骑缝章)。 CARTON LABELAS
ADDRESS
AS PER INVOICEAS PACKING LISTAS B/L
AS BILL OF LADINGCOLOR LABEL 等不能作唛头。
7 栏:包装数量及种类、产品描述及 HS 编码
产品描述必须详细,以使对方验货的海关官员可以识
别。产品描述应与清关发票一致,不同类型、型号的产品应
分项列明。如果信用证、合同中品名笼统或拼写错误,应在
括号内加注具体描述或正确品名。
HS 编码应填写 6 位。包
装数量必须用英文或阿拉伯数字表示,并标明产品具体包装
种类(如“
CASE”、 “CARTON”)。产品无包装的,应填明产
品出运时的状态,如“
NUDE CARGO”、 “ IN BULK”、
HANGING GARMENTS”等。国外信用证要求填具合同、信
用证号码等信息可填写在商品描述特殊条款栏。
生产商申请证书并授权其它机构代表其出口时,应在第

7 栏注明出口商的名称、地址和国家。
8 栏:原产地标准
1. 产品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关于修
<中国—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>及项下部分协议的
议定书》(以下简称《议定书》)附件
1 第三条(完全获得或
生产的货物)的规定,在一方境内完全获得或生产的,填写
WO”。
2. 产品符合《议定书》附件 1 第二条(原产产品)b
相关规定,在一方境内完全由缔约一方或多方的原产材料生
产的,填写“
PE”。
3. 产品符合《议定书》 附件 1 附录 B (产品特定原产
地规则)相关规定的:
1)列入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清单,但注明只能适用
完全获得标准的,填写“
WO”,该标准为此类产品的唯一标准;
2)列入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清单,含非原产成分的
产品,符合清单相应标准的,填写“
PSR”。
4. 产品在缔约一方采用非原产材料生产,满足议定书附
1 第四条(非完全获得或生产的产品)相关规定,且不列
入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清单的:
1)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》第 25262829
29.0129.02 除外)、 3131.05 除外)、 3939.0139.02
39.0339.0739.08 除外)、 42495759616264
6671738386889197 章项下产品,符合 4 位税

则归类改变的,可填写 CTH;符合区域价值成分标准的,也
可填写产品的区域价值成分,例如“
40%”;
2)其他适用区域价值成分标准的产品,应填写产品
的区域价值成分,例如“
40%”。
9 栏:毛重、净重或其他数量以及价格(FOB
采用区域价值成分标准时(含填写“
PSR”原产地标准,但
适用特定产品原产地规则清单中区域价值成分标准的),应
在此栏填写产品
FOB 价格。
此栏应填写产品的正常计量单位,如“
PCS”、 “PAIRS”、
SETS”等。产品以重量计的则填毛重或净重,需加注“G.W.
GROSS WEIGHT)或“N.W.”(NET WEIGHT)。涉及第三
方的,
FOB 价格可填写第三方发票金额或国内出口发票金
额。 如已知第三方发票金额的,一般应填写第三方发票金额,
以避免金额与清关发票不一致导致进口方海关核查。
10 栏:发票号码及日期
此栏填写发票号和发票日期。所填写的发票号码、日期
应与货物在进口方海关清关使用的发票一致。发票日期不能
迟于第
3 栏出运日期和第 1112 栏证书申请、签证日期。
如使用第三方发票,此栏必须填写第三方发票号码和日期。
11 栏:出口商声明
此栏填写申报地点、日期,申报地点应与签证地点一致,
申请人授权专人在此栏签字。生产国国名应为“
CHINA”, 进
口国应为最终进口国且与卸货港的国别一致,进口国必须是
东盟成员国。申报日期应为实际申请日期。

12 栏:签证机构证明
此栏填写签证机构签证地点、日期。 签证人员在此栏签
名,并在证书正本和交给申请人的副本上加盖原产地
ORIGIN印章。 签证人员的手签笔迹应与向东盟秘书处备案
的最新有效笔迹一致。签名、印章应清晰完整且不得重叠。
13栏: 其他标注
补发证书:勾选“
Issued Retroactively”;
使用第三方发票:勾选“
Third Party Invoicing”;
展会产品:勾选“
Exhibition”。展览的名称及地址应在第
2 栏中注明。
其它要求:
1. 如果发票是由第三方经营者开具的,应填写第三方经
营者的名称和所在国家或地区等信息,填写的第三方经营者
信息打印时自动生成在证书第
7 栏。中国、进口方境内企业
不属于第三方经营者。 填写第三方经营者信息时,证书第
13
栏“第三方发票”应打勾。
2. 申请人申报时,每项产品的发票金额价格条款应选
FOB,币种不限。
3. 产品不含非原产成分时,其非原产成分应为 0;产品
含非原产成分时,其非原产成分应大于
0
4. 应如实填写每项产品生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或统一
社会信用代码
9-17 位、生产企业名称、联系人及电话。
证书补发:
产品装运
3 天后申请的证书为补发证书,证书可在产品

装运之日起 12 个月内补发。 补发证书的第 1112 栏日期应
为实际申请、签发日期。原产地签证管理系统在补发证书第
13 栏 “ISSUED RETROACTIVELY”前的方框内自动打勾。
证书更改:
申请人证书内容需更改的,可自证书签发之日起一年内
向原签证机构申请更改证书。
出口商确认未向进口方海关提交过原证书的,可办理电
子更改。申请人应退回原证书,详细填写并提交更改
/重发申
请书。 除申请更改的栏目、 申请日期和签证日期为更改内容
和实际日期外,更改证书其它各栏目应与原证书保持一致。
签证人员签发更改证书后,收回并作废原证书。原证书已向
进口方海关提交过的,应办理手工更改。 申请人应提交纸质
更改申请说明(更改申请书应注明修改原因及修改内容)和
原证书正副本。签证人员在证书上先将错误信息以横线划
去,在旁边空白处手写正确的内容,在更改后的内容周围加
***”截止符并加盖原产地 ORIGIN 印章。签证人员应将更改
申请书及更改后的证书复印件存档。
证书重发:
申请人原证书被盗、遗失或损毁的,可在自证书签发之
日起一年内向原签证机构申请重发证书。申请重发证书时,
申请人应详细填写更改
/重发申请书。证书申请日期和签证日
期应为实际申请和签证日期。除申请日期及签证日期外,证
书其他各栏目应与原证书保持一致。 原产地签证管理系统在
重发证书第
12 栏自动标注 “CERTIFIED TRUE COPY OF

THE ORIGINAL CERTIFICATE OF ORIGIN NUMBER ___
DATED ___
”字样。
证书更改重发:
申请人原证书被盗、遗失或损毁且需要更改的,可在自
证书签发之日起一年内向原签证机构申请更改重发证书。申
请更改重发证书时,申请人应详细填写更改
/重发申请书。证
书申请日期和签证日期应为实际申请和签证日期。 原产地签
证 管 理 系 统 在 更 改 重 发 证 书 第
12 栏 自 动 标 注 “ THIS
CERTIFICATE IS IN REPLACEMENT OF CERTIFICATE OF
ORIGIN NO. ___ DATED ___ WHICH IS CANCELLED.
” 字
样。

FORM E原产地证书是可以有关税减免的待遇的,能减免多会因产品而定的,国内出货的产品编码属于哪段减免范围;FORM E产地-低可以达零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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